有限责任与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最重要的两个特征。公司股东往往会滥用公司的特性损害公司外部人的利益。刺破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是指当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致丧失其独立人格而被用以规避法律、逃避合同义务或社会责任时,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目的和本质,就特定当事人间的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法人格的存在,直接对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责的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
1. 适用对象必须是公司法人。即必须是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必须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判断法人成员行为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应以其行为是否违反正义与公平的理念、是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的原则为尺度。至目前,我国尚无立法对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加以明确规定。
3. 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仅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却并无实际损害时,法院并不主动地将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只有当滥用行为造成了法人的债权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时,才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性,否则将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违背建立这一制度的宗旨。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样,损害事实的存在也是一个必要条件。这里应当明确的是,这种损害并不一定是现实的,也有可能是潜在的。因为在某种情况下,损害事实当时并不一定显现,但此时并非不存在,而是隐藏在某处,一旦时机成熟,随时可以成为现实性。
4. 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着因果关系。即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与发生的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否则就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上一篇:没有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